餐饮旅馆业法

2007-3-22 16:58:40 德国

1998年11月20日公布版本

(联邦法律公报,第一册第3418页)

第2条
许可证

一、
欲经营餐饮业者须持有许可证。不具备法律能力的社团也可获得许可证。

二、
以下经营不需许可证:

1、
提供牛奶、奶制品或不含酒精的奶类混合饮料;

2、
免费提供品尝品;

3、
以自动售货机出售不含酒精的饮料。

三、
此外,不提供座位、与其食品零售商店或食品手工作坊在空间上相连接、在商店营业时间内出售不含酒精的饮料或加工过的餐食,亦不需要许可证。

四、
对于提供住宿的企业,如果企业的条件不能同时招待八位以上的客人,该企业不需要许可证。在这类企业中,为住店客人提供饮料和加工过的餐食不需要许可证。如果提供住宿的企业同时经营需要许可证的酒类零售或餐食,第一句不适用。编辑/冰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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